不怕生壞命,最怕改錯名。雖然教育局的指引白紙黑字寫著「不自殺契約」,形式也如同合約,但內容並非一般傳統的「不自殺協議」(safety contract/ no safety contract),而是有包括資源(resources)與行動啟動 (behavioral activation)的人身安全計劃,是Safety Planning Intervention的一部份。
所謂「不自殺契約」早在1973年應用於美國臨床心理治療,但一直沒有給科學認証它的臨床效用。大概16年前, 愛達荷華州立大學在文獻評論指出並沒有任何研究認証「不自殺契約」能預防自殺 (Kelly & Knudson, 2000),而且契約在美國和香港都不能抵銷心理/精神健康工作者在法律上的責任。有部份美國心理學家亦指「不自殺契約」基本上是有錯漏的臨床工具,需要小心應用和檢討 (Ellis, 2004; Jobes, 2006; Linehan, 1993)。自實習到執業以來,我未曾用過這種契約,很多原因,可讀<<我沒資格跟你定契約>>。
雖然香港教育局那份「契約」字眼和形式上(簽字)不太與時並進,其包括應對/減壓方法、傾談對象、防止自殺熱線、以及關心自己的人卻是可取的,是屬於心理輔導中Safety planning intervention重要的一環,所以不應該完全否定教育局在這方面下的功夫。傳統的「不自殺協議」只包括「我不會傷害自己」,而進階版的危機對應 (Crisis Response Plan)/人身安全計劃(Safety Planning Intervention)通常都注入應對/減壓方法、傾談對象、防止自殺熱線等「我願意做的事情」之元素。就語言和心理的角度來看,「我願意」相比起「我不會」正面,而且增加客戶在面對生命時的自主性和自我控制能力 (Rudd, Joiner & Rajab, 2001)。這種協議通常建基於已定下的治療關係之上,很少會單一使用,亦不是提供給沒有受過訓練的人士用。
我認為若能把「不自殺契約」改成較為正面的稱述,鞏固及突出危機對應部份的內容,那就更為恰當。至於是否需要簽字,則見人見智,沒有所謂的對與錯,心理健康工作者在這方面可用臨床經驗作判斷。如果今日個客認為這份協議書別具意義,是自己對生命或某人的承諾,他要畫隻龜、打個掌印又有何不好﹖ 可是如果今日個客死氣沉沉,完全沒有理行協議之意,那簽一百個名,寫一百份契約又如何﹖
從一份「不自殺契約」搞到滿城風雨,人心惶惶,可見香港人不信任教育局的嚴重性,以及網上社交平台的威力。我希望在此鼓勵在前線工作的社工和所有心理健康工作者繼續努力,多聽社會不同的意見,用同感心而非權威去否定他人之認知。我們每一天都在盡力陪伴客戶經歷人生五味,工作辛苦,我們也有我們的情緒和壓力。當我們聽到否定我們工作的時候,不免會氣憤和氣餒。輔導不一定絕對有成效,但如果甚麼都不做那就沒有希望了。我認為擁有自我意識,多討論個案或會診,做到不傷害客戶,那也是盡了責任。其他的,沒法子控制。再者「不自殺契約」也不過是紙一張,工具一件,不用太執著於對與錯,用與不用。我恐怕那非黑即白的思維讓香港一直分化,步伐停滯不前,既不能解決當前問題,又影響社會氣氛和情緒。
我們其實都在關注同一個問題。學習聆聽各方的意見,不胡亂作情緒上的反應才是良策。聆聽是雙向的,如果一味只叫社會各界人士多聆聽,而不以身作則謙卑一點,那聆聽的意義在於何處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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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話要說嗎﹖